本报讯6月20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犯盗窃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且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黄家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家管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仍不知道悔改。2010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黄家管在长洲区龙山路5号宝岛休闲中心二楼大厅,将被害人黄×华放在沙发上的一只黑色挂包(内有人民币6131元、手机一台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盗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家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家管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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