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本院根据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西桂林大锰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大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为桂林大锰公司的管理人。桂林大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27日前,到桂林大锰公司管理人办公室申报债权。管理人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财富名城1栋4层,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赵思军13557131413,莫振平1311773626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桂林大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桂林大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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