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因病入院后逝世,为了搞清楚亲属的死亡缘由,桂林的李女士等家属将亲人遗体及内脏器官交由桂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家属想拿回亲人的内脏时,却发现内脏已经被该司法鉴定中心处理掉了。李女士等人遂将司法鉴定中心诉至秀峰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及道歉。16日,记者从秀峰法院了解到,该案已审理完毕。
1为查死因尸体送检
据悉,李女士等人的亲人张某于2014年11月的一天出现身体不适,于是就在几名家人的陪护下到兴安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不久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查明死因,李女士等人于2014年11月16日委托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和病理检验,并与该鉴定中心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约定好了解剖、病理检验等费用及鉴定时限。协议签订后,张某的家属依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该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胸腹腔及其它器官带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
2014年12月12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系升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2015年9月8日,桂林市医学会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张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李女士等家属称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之后,因李女士等人与医院无法就其家属张某的死亡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等家属决定取回保存于司法鉴定中心的内脏,准备送往北京、上海等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鉴定后器官“被处理”
2015年10月,李女士等家属打算取回亲属张某的内脏器官。但却被告知其脏器已经被司法鉴定中心处理。
李女士等人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处理保存在其处张某的脏器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权,李女士等家属将该司法鉴定中心诉至秀峰法院。
面对张某家属的起诉,该司法鉴定中心辩称,己方依据张某家属与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约定,检材(脏器)留样保存3个月。张某家属于2015年10月提出想要回张某内脏器官,时间已远远超过了《司法鉴定协议书》检材保留3个月的约定,所以司法鉴定中心处理检材并未违反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此外,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尸检鉴定检材(部分脏器)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有严格规定,无须家属同意。
3法院判决须做赔偿
不过,经过秀峰法院查明,张某家属与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上未约定明确的送检检材保存时间,未就送检脏器的处理进行约定和必要告知。
秀峰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在决定销毁张某送检脏器时未及时告知张某家属,可以认定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存在侵权事实。而在该司法鉴定中心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司法鉴定协议书》上未约定明确的送检检材保存时间,也未就送检脏器的处理进行约定和必要告知,此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此外,鉴定中心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张某家属遭受精神痛苦是事实,应当对张某家属给予赔偿,张某的家属李女士等人请求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秀峰法院予以支持,但家属要求司法鉴定中心赔礼道歉的要求无法律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秀峰法院判决司法鉴定中心向李女士等人赔偿2万元,驳回李女士等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廖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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