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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八年最终对簿公堂索财产

来源:桂林日报 2016-06-06 15:5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韦莎妮娜通讯员张萃)“婚姻像是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在写到婚姻关系时,小说《围城》曾经这样比喻。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不少人认为双方只要有感情就可以了,不必以一纸婚书来证明。然而,来自兴安的张女士和唐先生,却因同居18年后感情不和要求分割财产。由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请求。

故事要从1993年11月说起。那时候,唐先生的妻子不幸身亡,家中有一个不足8岁的女儿和一个6岁的儿子。同年12月,当时还未离婚的张女士结识了唐先生。两情相悦,张女士便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住进了唐先生的家中,与唐先生一起生活。随后,张女士于2002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至2011年。后因种种矛盾,张女士于2015年11月向兴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40.8亩杉树林地及毛竹、半座房屋、一间厢房和一块约100平方米的地。

在法庭上,唐先生称,其与原告张女士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被告没有与原告以夫妻名义生活,亦不是非法同居,张女士只是偶尔来他家中住一次。同时,张女士所诉称的40.8亩杉树及毛竹是唐先生种植的,张女士并没有参与。且林权证上只有唐先生的名字。双方也没有购买房屋。

兴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缔结的两性结合,而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普通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中,唐先生、张女士在女方未离婚便同居,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结婚要求登记的法定条件。两人属同居关系,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对于张女士所提出的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共同财产,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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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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