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磊盈通讯员尹冬妮实习生邓雨悦)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却迟迟不还,法院对负责担保的水电公司穷追不舍,不仅冻结其对公账户的财产,还将其卖电的收入也同时冻结。24日,银行终于拿到了所有执行款。
2009年6月20日,曹某向兴安县一家银行借款150万元,资源某水电公司以公司所有电线、压力管等为曹某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6月19日贷款到期后,曹某仍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到了兴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曹某在2015年6月30日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对资源某水电公司用以抵押的机械设备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可是到了2015年6月30日,曹某仍未如约归还借款。银行以借款人曹某和担保人资源某水电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查询到担保方水电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对该账户以162万元的标的进行了冻结,之后账上进钱后,兴安法院两次对该账户的存款进行了扣划。本以为该案会在多次扣划后凑足所有案款而结案,未曾想该公司竟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银行账号。针对这种行为,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讨论后一致认为要对水电公司处以罚款,以惩戒其规避执行的行为。
承办法官想到该公司是水电公司,肯定会有卖电的收入,之后果然查到该公司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卖电的收入。于是承办法官赶紧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该公司的电费收入账户,并在通知书上明确提到不得为该水电公司变更电费收入银行账户。
2月22日,承办法官赶往南宁,将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冻结的案款及10万元罚款一齐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24日上午,银行终于领取到了全部执行款,案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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