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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价与实收价不符消费者获赔三百元

来源:桂林日报 2014-11-12 05:3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李敏)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商品,结账时才发现,实收的价格与标签的价格不一致。这样的事你遇到过吗?遇到这样的事,消费者往往感觉自己被欺骗了,而商家则常常以工作失误来免责。那么,到底是欺诈,还是失误?针对实际情况,应当有个合理的判断。近日,兴安县工商局就调解处理了这样一起消费投诉。

10月21日中午,消费者余先生在兴安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盒龟苓膏粉,货架上标注的价格为每盒1.9元,但他在超市收银台结算时却被收取了2.9元。余先生认为该超市存在着价格欺诈行为,便携带消费小票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来到兴安县工商局投诉,要求超市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赔偿。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来到超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龟苓膏粉的价格标签上确实标注为1.9元,但价格标签下方标注了一行小字,即“促销活动时间为2014年10月7日-20日”。经了解,龟苓膏粉促销活动已经结束,收银系统里已恢复原价,但是由于超市工作失误,没有及时把货架上促销价格标签更换,因此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

鉴于超市并不存在价格欺诈主观故意,经工商人员的调解,超市负责人对于工作失误向余先生进行了诚挚的道歉,并赔偿300元,取得了余先生的谅解。

针对此事,工商人员表示,这种结算价格高于标签价格的情况并非个案,很多超市都曾出现过类似的投诉。据了解,除了个别无良商家的主观欺诈行为外,大多是因为商品批次不同、促销活动不同,价签未能及时更换或商品摆放位置错位所造成。如果偶尔一次,还可能是工作失误,但如果反复出现,就不能用失误来解释了,至少说明超市的内部管理出现了严重漏洞。因此,工商人员在对消费者的维权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对此类事件予以重视,更好地规范促销管理流程,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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