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在逃犯,私收3万元后就将其放了;辖区有人开赌场,他充当“保护伞”……2012年12月28日,桂林市检察院向媒体公布,兴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原所长张某,因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收3万元放了在逃犯
张某,45岁,桂林市兴安人,2006年至2009年,任兴安县公安局溶江派出所所长;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任城郊派出所所长。涉案时,他在溶江派出所主持工作。
1999年11月和2000年5月,黄某伙同他人在桂林市区盗窃摩托车,涉案金额达9000余元。2000年12月,黄某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07年5月,黄某在兴安县溶江镇一饭店酒后闹事,被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调查发现,黄某因参与盗窃已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案发当晚,黄某的朋友廖某(已判刑)、张某某、李某与廖某某等人为帮他,向当时在溶江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张某求情。刚开始,张某称黄某是在逃人员,不能放。后在廖某等人不断求情下,张某提出给5万元才能放人。
经讨价还价,张某同意以3万元成交,最终把人放了。事后,张某和李某产生矛盾,一个月后,张某将3万元退还给廖某。
2011年11月,“清网行动”中,黄某到兴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张某的行为致使嫌犯黄某在逃长达4年之久。
●“猫”为“老鼠”通风报信
张某不但私放在逃人员,在主持工作时还给设赌人员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2007年7至8月间和2008年8月期间,廖某、张某某、李某、黄某明等人在溶江镇千家村委河口村、廖家村委月光洞村等地开设赌场。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廖某等人拉拢溶江派出所有关人员。
2007年7月6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后,溶江镇党委相关领导立即赶到溶江派出所,要求张某组织派出所干警前往抓赌。
表面上,张某表现非常积极,当场组织民警与镇干部一起前去抓赌。可在前往抓赌的路上,张某发短信告诉廖某撤赌逃跑,致使廖某等人得以逃避查处。
事后,为表示感谢,廖某送给张某5000元。
2010年,廖某等人开设赌场一事被兴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2011年11月,廖某等8人被兴安县法院判刑。
●法院判了他两年半
2012年4月,经人举报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拘。
2012年9月,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身为派出所所长,在履行职务时,明知正在接受调查的黄某是涉嫌犯罪的在逃人员,却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将其私自放走,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在查禁赌博执法活动中,向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张某申请撤回上诉。2012年11月中旬,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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