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讯55岁男子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坐监,刑满出狱后又流窜铁路线,在列车上趁旅客睡觉之机,盗窃旅客价值数额较大的手机一部。3月2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王某就此四进宫。
王某系全州县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1月10日,王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17年12月7日,持一张桂林北至柳州的K315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桂林北上车,伺机盗窃旅客钱财,未得手后又从柳州乘坐12月8日K582次旅客列车返回桂林北。当日凌晨4时许,列车运行在柳州至桂林北区间,王某在7号车厢4号座位处趁女旅客尹某睡觉之机,窃走尹某放在座位的粉色挎包内价值1580元的手机一部。随后乘警在7号车厢将王某抓获,并在其座位椅套内缴获所盗的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在赃证面前,供认不讳。王某涉嫌犯盗窃罪,当日被柳铁公安处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逮捕。
3月14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罪行,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2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也提醒市民,乘坐列车出行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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