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彭宁莉
5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打击传销犯罪”集中统一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全区共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164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89人,成功破获一批传销大要案件,涉案金额达10多亿元。
发布会上,警方通报广西2016年打击传销犯罪的4起已依法移送起诉的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引导广大群众识破传销谎言,自觉抵制传销。
1 利用“一日游”“看房团”洗脑
涉案金额约5亿元
自2011年以来,以梁某一、薛某、王某科等人为首的陕西籍传销犯罪团伙,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组织“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运用“五级三阶制”形成传销网络关系。
该传销组织对新人实行精神洗脑,对参与人员进行精神控制,不断变换欺骗宣传手段,与不法旅行社、房产中介勾结,利用“一日游”“看房团”活动,在旅游车及其他场所大肆歪曲宣传“北部湾政策”“投资环境好”等传销理念,实行室内与户外相结合的“一对一”洗脑。
传销模式为每份额3800元,第二份开始按每份3300元计算,21份额合计6.98万元。案件涉案金额约5亿元,涉案人员多为陕西籍人员。
经打击,公安机关共抓获185名传销人员,其中52名为传销组织领导者。
警方提醒:45%的钱被传销老总瓜分
传统“拉人头式”传销一般通过电话邀约等方式在亲朋好友之间发展下线,也有的通过交友平台、微信朋友圈、QQ认识“男女朋友”,利用“美色”“利益”诱惑网友,熟识后再骗来广西进行洗脑授课。
在洗脑过程中,传销组织歪曲国家政策,将传销说成“国家项目”,把公安机关的打击说成“宏观调控”,其用意只在于继续蛊惑受害人。在传销活动中,45%的钱由传销组织的老总们瓜分,并非他们所说的缴纳税款。
新型网络传销则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会员、推销各类“理财产品”,要求投资人购买一定金额的理财产品作为加入会员资格,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
2 推广“康葆轻体计划”
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北海警方查明,自2015年以来,赵某东等人以全盛富德(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康葆轻体计划”产品为名,在北海以拉人头的方式,每人缴纳10500元成为分销商,每名分销商发展两人,并采用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及安徽、河北、河南、黑龙江、江苏等地。2016年3月,经打击,公安机关共抓获35名传销组织领导者。
警方提醒:手法万变不离其宗
传销手法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传销人员缴纳申购款、获取返利分红出现通过第三方支付和现金交易的情况,且不留传销申购单、不开具凭证。有的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发展下线,将服务器设在境外。一些嫌疑人甚至在家中藏匿大量现金,将非法获利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以此转移赃款。
但不管如何,其三个特征不会改变:一是收取“入门费”获得资格;二是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三是以发展下线数量为依据进行返利。
3 双轨制发展“中国明明商”
涉案金额1500万余元
全州县公安局查明,自2013年以来,蒋某元组织人员在全州进行“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其运行模式呈双轨制,加入者需交纳3990元的入会费,每人发展2名下线后,第一个月可获得分红2000元,第二个月可获得分红500元,第三个月可获得分红1000元。当第三层级新增4名下线后可获得分红5000元,当第四层级新增8名下线后可获得分红8000元,当第五层级新增16名下线后可获得分红1.4万元。
该案涉案金额1500万余元,涉及广西、河北、山西、河南、天津等地。经打击,公安机关抓获4名传销组织领导者。
警方提醒:“分钱游戏”终酿悲剧
警方调查发现,传销人员把传销称为“行业”,“行业”内口头禅是“早上好”,意思是“早升至老总平台好”,而老总们所分到的钱都是下线人员上交的钱,本质就是一个“分钱游戏”,是由一级又一级发展下线支撑起的“空中楼阁”,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4 创业投资为幌子发展会员
涉案金额5000万余元
北海警方查明,2015年10月,李某才在北海市注册成立北海南宇众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伙同高某成、陈某利等人在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创业投资为幌子,通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方式,分3500元、5500元、8500元、15500元、30500元、150500元等6个级别缴纳投资款,按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级别,层层返利诱人入会。
该案涉案金额5000万余元,涉及河北、山东、黑龙江、山西等地。经打击,公安机关抓获20名传销组织领导者。
警方提醒:
从三方面判断传销活动
如何判断传销?警方提醒,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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