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12月1日,广西交警总队公布了全区今年1—10月由7种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总体情况,7种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酒后驾驶、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超员、无证驾驶、超速。交警部门表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极大 、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呼吁广大驾驶员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行车。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共发生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7起,造成3人死亡。
事故:2015年6月5日5时50分,司机赖某驾驶浙H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氢氟酸),搭乘吴某,沿S21资铁高速公路由玉林南往北海方向行驶。行至S21资铁高速公路589km+800m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往道路右侧侧翻,造成吴某当场死亡,车上装载氢氟酸泄漏及车辆损坏。
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需要提醒驾驶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如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当事人面临的不再是吊销驾照、罚款这些常规处罚,而是“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酒后驾驶】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发生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57起,造成28人死亡。
事故:(一)2015年5月13日20时许,在南宁横县,李某驾驶桂ABE×××小型轿车沿长安大道由横州方向往那阳方向行驶,至长安路段处,适有梁某推二轮自行车由桂ABE×××小型轿车行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于李某醉酒后驾车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致使桂ABE×××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二轮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2015年5月18日21时05分许,周某酒后驾驶桂K9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博白县城区公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博白县城区人民路路口左转弯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梁某驾驶的桂K997××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闯红灯】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共发生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15起,造成6人死亡。
事故:2015年4月16日晚,谭某驾驶粤GG3×××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廉江市前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17日00时40分,当谭某驾车以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沿北部湾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到达北环路口时,遇直行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同时左转弯的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谭某未及时刹车,而是闯红灯准备直行通过路口。适遇黎某驾驶的桂PP2×××摩托车从右侧的辅道驶入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往北环路。谭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及,致使粤GG3×××小型普通客车的正前侧碰撞桂PP2×××摩托车的左侧,造成黎某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礼让斑马线】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导致交通事故30起,造成10人死亡。
事故:(一)2015年9月19日18时50分许,张某驾驶桂RD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马草江公园路段时,遇唐某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金港大道,张某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桂RDA×××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唐某,造成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5年8月29日21时30分,綦某驾驶桂CT2×××小型轿车沿桂林市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豪杰大酒店门前路段时,遇唐某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綦某驾驶桂CT2×××小型轿车车头与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对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而未停车让行的,交警将依法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机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未避让的过错责任。
【无证驾驶】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农村县乡道路共发生机动车驾驶人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88起,造成52人死亡。
事故:(一)2015年4月10日17时,在广西北流市,戴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由隆盛往北容方向行驶,李某驾驶桂KR2×××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容往隆盛方向行驶,双方行至隆盛至北容线15km处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及摩托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5年1月9日15时50分,在广西桂林,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1人从凤凰乡塘底村委方向往凤凰乡三塘村委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凤凰乡三塘村委至塘底村委3公里+800米处时,与唐某驾驶并搭载1人的桂H3H×××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蒋某当场死亡,其余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罚:依照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超速行驶】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共发生营运客车超速行驶交通肇事8起,造成5人死亡。
事故:2015年3月24日10时17分,袁某驾驶桂KA5×××大型普通客车载客沿陆川县212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193km+100m时,袁某因超速行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碰撞温某驾驶的已侧翻在路上的桂KU6×××中型自卸货车,造成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KA5×××大型普通客车上8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处罚:依照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交警部门介绍,根据超过规定时速的不同,驾驶员面临的处罚也不同。如,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罚款5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超过规定时速100%的,罚款2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
【超员】
数据: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农村县乡道路共发生面包车因超员导致交通事故3起,造成3人死亡。
事故:2015年3月10日8时20分许,唐某驾驶桂C49×××小型普通客车由全州县黄沙河镇方向往全州县庙头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全州县黄紫线2km+500m路段处时,与对向由蒋某驾驶的桂CK9×××小型普通客车(搭载9人)相碰撞,造成桂CK9×××小型普通客车1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蒋某受轻伤, 7名乘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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