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余作才涂光照记者文新军)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宝马女”被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9日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新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王新荣从湖南到桂林联系赌博时,在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一刀具店以350元购买跳刀一把。3月3日16时许,王新荣赌博欠债后窜至桂林市象山区苍松路,因债主不断打电话追债,遂关闭手机坐在路边休息。此时,被害人傅某驾驶的红色宝马越野车停在3号门前,王新荣以车速过快被吓为由大骂,被害人傅某回了一句后便上楼办事。王新荣离开后继续在附近转悠,再次走到该处时,见红色宝马越野车还停在原处,心想能开这么好车的人一定是有钱人,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便在附近守候伺机作案。
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新荣见被害人傅某下楼进入车内发动汽车,即迅速从对面路边绕经车尾跑至车辆右侧,拉开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叫被害人傅某往前开车驶离,傅某大喊“抢劫”,王新荣便掏出跳刀继续催促开车,傅某大喊“救命啊”,王新荣见周边群众围上来,遂持刀朝傅某胸腹部连捅多刀,傅某挣脱下车后倒在路边当场死亡。王新荣在作案过程中腿部受伤,下车后抢了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跳刀在逃跑过程中丢失。2014年3月10日,王新荣在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荷家村一废旧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傅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新荣与被害人傅某之前并不认识,发生的口角业已平息,且距离案发时已有数小时之隔,并不足以使被告人产生报复的心理,亦不存在所谓的民间矛盾。被告人王新荣在桂林市城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及群众围捕没有抢得财物,其持刀多次猛捅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王新荣认罪态度一般,无其他法定或酌情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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