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广西桂林市政法委获悉,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全州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所长。
家属颇为疑惑的是,派出所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明知被害人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与侯某丽、梁某涛(另案处理)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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