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全州县人民法院
酒后驾驶,哪怕你是受害方,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两人都驾驶机动车,都喝了酒,一个喝多了,一个喝高了,结果撞了。
2013年2月12日下午3点左右,全州县的张某酒后用两轮摩托车搭载父亲回家,途中发现前方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准备左转弯。张某紧急刹车避让,导致摩托车侧翻,其父亲的头部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相刮碰。经查,货车司机唐某当时属醉驾。张某的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将唐某和李某告上法院。
全州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唐某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因素。唐某和李某共同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张某的父亲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420.44元。
记者李桃通讯员昌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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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全州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