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全州县人民法院
小便宜贪不得,得不偿失。
唐某生于1970年,初中毕业后就在家中务农,因家中家用电器耗电大,唐某动起了歪脑子。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他多次擅自从本村的供电线上私拉电线到自己家中,盗窃电力5108.4度供自家使用。经鉴定,唐某盗窃电力的价格为2689.76元。
2013年3月,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补交了电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人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李桃通讯员昌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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