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陈昌军叶明)日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会,对平乐县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
据介绍,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此次桂林市公开审查的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件的双方是同住平乐县平乐镇某村的黄甲和黄乙,两人既是堂兄弟,又是邻居。两人因他们的四叔(五保户)去世后留下的土地和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16年4月30日,黄甲持刀到黄乙家中滋事,并用刀割开黄乙停放在家门前的摩托车的油管,将汽油放进瓶子,然后将汽油泼洒到黄乙家中的桌子、柜子等物品上。之后,黄乙回到家中,见状便与黄甲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甲被黄乙用铁制撬棍打伤。后经法医学鉴定,黄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提请平乐县人民检察院逮捕黄乙。检察院审查认为,黄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016年11月,平乐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黄乙的决定。2017年6月,黄甲不服该决定,向该院提出申诉。经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立案复查,认定的事实与该院侦查监督科认定的事实一致,黄乙将黄甲打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维持该院之前作出的不批准逮捕黄乙的决定。
由于黄甲不服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他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今年5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体现办理申诉案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该院依法对这起案件举行公开审查会。
9月6日,公开审查会在平乐县人民法院举行。审查会采取公开示证和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有: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的理由和依据;复查案件办理人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公开出示相关证据;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原办案人员陈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等9个程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派员指导公开审查会全程,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桂林市各基层检察院,以及柳州市、梧州市、贺州市部分检察院相关人员共60多人到场观摩了公开审查会,平乐县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人员受邀参加公开审查会并发表意见。
据介绍,这是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公开审查会。为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当天下午,参加公开审查会观摩活动的检察人员还围绕黄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正当,以及该案的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讨论中,大家积极发言,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做好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化解矛盾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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