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余伟明)近日,家住平乐县源头镇的消费者左某收了经销商付给的9.96万元赔偿款后,终于舒了口气。为了这笔赔偿款,他与商家展开了1个多月的“拉锯战”。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左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事情出在左某一个多月前购买的一批水泥上。6月22日,左某以42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16吨水泥用于建楼,共花费6720元。但施工后,工人发现这批水泥在常规时间内没有凝固,因此怀疑此批次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左某向平乐县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详细了解情况之后立即与平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结果发现左某家中新铺设的水泥面起泡且凝固强度不够,执法人员用手一搓就搓出了沙泥,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封存这批水泥。为谨慎起见,工商执法人员与调解员第二日再次到现场查看,发现水泥凝固确实存在问题。
第二天消委会召集消费者、经销商、厂家代表三方进行现场调解。左某认为,经销商出售的水泥有质量问题,并造成其他钢筋等建材的浪费,因此要求经销商赔偿他整层楼面钢筋水泥等建材的费用共计2.96万元。对于消费者的要求,经销商和厂家代表表示不能接受,他们一口咬定水泥质量是合格的,要求赔偿不合理。因为三方因赔偿问题分歧过大,导致调解未果。
为了证实这批水泥是否合格,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该批次尚未使用的水泥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出来后,经销商和厂家都哑口无言。经过检验,该批次水泥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平乐县消委会和工商局调解员耐心的讲解与劝导,7月30日,消费者与经销商终于达成协议,经销商丘某免除左某建三楼楼面时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建材共2.96万元,同时一次性赔付左某7万元,共付给左某9.96万元。消费者左某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认识到经销商销售的该批次水泥不存在主观故意,对经销商进行了谅解。目前,消费者左某已收到全部赔偿款,他对县消委会的调解表示非常满意。
目前,平乐县工商局已对经销商丘某销售该批不合格水泥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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