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是平乐人,做锰矿生意的他手中流动资金还算充裕。
两年前的一天,朋友李明找到王波说:“我最近打算和别人合作做生意,还缺点启动资金,你能借点钱给我吗?”
王波思考一番后,最后点头答应。李明当场写下借条,“今借到王波人民币50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利息按每月利率1%计息。”
5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需要东西做抵押。经过协商,两人签下了抵押协议:李明用平乐县县城中华街的一套房产作为50万元借款的抵押,如果不能按时还款,房屋就归王波所有。
签完协议后,李明就把房产证交到了王波手中,两人都以为这样就算完成了抵押手续。
次日,王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转到李明的银行账户。
然而,李明的生意亏本了,他借王波的钱没办法还了。
就这样,王波把李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还钱和支付相应利息。与此同时,王波担心李明还欠下其他债务,自己借出去的钱收不回,他向法院主张对李明抵押给他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明没有出现,他的代理律师表示,有借有还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不能用李明的房子来还,因为这房子还有一半的权属是归李明老婆的,他还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李明欠王波的借款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清楚,李明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王波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昨天开始,15天内李明要归还借款和相应利息,不然王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王波要求对李明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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