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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爬窗坠亡 父母状告房东 他们认为房东未给窗户装护栏应担责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桂林晚报 2013-09-03 20:4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他们认为房东未给窗户装护栏应担责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谭熙通讯员莫凤强)4岁的男孩小乐趁着大人不在家,搬了张板凳爬到窗台边玩耍,不慎从窗口坠楼身亡。男孩的父母认为出租房的窗户没有安装护栏,是导致出事的重要原因,房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将他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从平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房东无需担责。

小乐的爷爷在平乐县平乐镇租了一套位于五楼的房屋,和小乐的奶奶一起住,小乐原本和父母一起在市区居住。去年,小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老人将他接回平乐,并让他在附近上幼儿园。

去年12月1日早上,奶奶下楼买菜,留下小乐一人在家看动画片。然而,奶奶买菜回来走到楼下时,再也挪不动步子。小乐躺在地上,流了不少血,已经没了呼吸。

奶奶听邻居说,小乐是从卧室窗口摔下去的,她回家一看,窗台边放着一张小板凳,窗口大开着。

办完后事,小乐的父母找到房东汪强说,小乐之所以出事,他们自身有错,但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措施是重要原因,要求汪强赔偿各类损失共20余万元。

汪强没有同意,小乐的父母便将汪强告上法院。小乐的父母认为,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卧室的窗户没有防护措施,所以他要对孩子的死亡承担50%的民事责任。”汪强则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小乐出事的出租屋进行调查和测量。涉案窗户窗台(水泥面)至地面的高度为87.50厘米,涉案窗户窗台(木方面)至地面的高度为92.50厘米,窗户左右窗叶与墙体固定牢固。这套出租房建于1996年,当时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对窗户设置有相关要求,“高层建筑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也就是说,这套房屋符合建房时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汪强将房子租给小乐的爷爷居住,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且小乐爷爷事发前已经住了两年多,对房屋各项安全设施有自己注意的义务。小乐发生意外时只有4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乐父母对其有全面的监护责任,而他们委托老人对小乐进行照看时,小乐爬窗坠落而亡,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完全的监护职责造成的,应由监护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小乐父母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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