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女朋友面前好好表现,对方家建房时,他出钱又出力。可惜的是,这段感情没有结果,分手后,男子追讨之前的付出,还把女方告上了法院。
李雄是桂林平乐人,今年24岁。
去年8月,在朋友的介绍下,李雄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邻村姑娘王兰。没过多久,两人相爱了。
就在两人处于热恋中时,王兰家正好在建房子。李雄心想,这个时候他应该好好表现。于是,李雄将自己辛苦攒下的一万元钱交到王兰手中。一开始王兰没有接受,李雄便说是借,王兰这才收下了。光出钱可不够,李雄还来到王兰家,在工地上干了20天活儿。
当然,这劳动也是义务的,用李雄的话说,“到女朋友家帮忙,难道还要收工钱吗?”不过,随着交往的深入,王兰觉得李雄并不是理想的结婚对象。今年3月,她提出了分手。
李雄表示,分手可以,不过,王兰要偿还自己的借款和恋爱期间他为王兰支付的各项费用,而且,帮王兰家盖房子的20天工钱也要一并结算。
为了钱这事,两人谈了很多次,最后,王兰承诺把一万元还给李雄,同时再给5000元作为那20天的工钱和恋爱期间的花销。
由于一时间拿不出那么多钱,王兰就写了一张一万五千元的借条给李雄,并约定一个月内把钱给他。
账算了,两人并未因此完全断绝联系。由于王兰一直没有把钱给李雄,李雄催讨无果,到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了王兰。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李雄为王兰家建房所付出的人力
、物力及其日常生活为王兰所花费的各项开销,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已达成了约定,且王兰也向原告李雄出具了借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9月8日一审判决,王兰必须归还这1.5万元。如果王兰不提出上诉,就得在一个月内还钱,否则,李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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