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市烟处[2020]第26号)
全伟忠:你于2020年9月11日在桂林市叠彩区东二环北辰立交桥实施从桂林运往灵川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芙蓉王(硬专供出口)97条、真龙(海纳百川)30条、牡丹(软)60条,合计3个品种187条。涉案卷烟条包装均无激光打码,芙蓉王(硬专供出口)、真龙(海纳百川)条包装均打有“专供出口”字样,全部卷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鉴定,芙蓉王(硬专供出口)、牡丹(软)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真龙(海纳百川)为真品卷烟,条包装均打有“专供出口”字样,认定为走私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4、5目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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