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郭定选汪建林)10日,记者从七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妻子为别人借钱做担保,因对方还不起钱,自家房子被拍卖还债。丈夫因不知情,不同意房子被拍卖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最终被驳回。
张丽的朋友李玉借款30万元,请张丽帮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张丽答应了。谁知,李玉无法按期偿还债务,2019年9月李玉及张丽被出借人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玉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张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李玉及张丽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法院依法对查封的张丽与其丈夫王明共有的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并依法通知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王明。
王明在接到拍卖通知后很是诧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认为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对其妻子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一事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该房屋是其与妻子张丽的唯一住房,要求停止对其与妻子张丽共有房产的执行。
但法院审理认为,王明虽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张丽与异议人王明夫妻共有难以分割的不动产,无法分割处置,只能整体处置。在拍卖处置中,共有人王明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是在共有财产变现后依法分得共有份额来保障其权益。关于王明提出的该房屋是其一家人唯一住房,依照法律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条件后,执行拍卖该房屋并无不妥。因此,法院对王明要求停止拍卖上述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明不服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执行裁定。
法官提醒市民,日常生活中,担保需谨慎,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担保人要承担代为偿还的法律后果。即使案件涉及到唯一住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故此,在满足条件后,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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