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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燃气行业常态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桂林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常态化管理的通告

来源:桂林日报 2020-05-16 11:36   https://www.yybnet.net/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精神,深刻吸取2019年无锡“10.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规范餐饮行业用气安全,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至12月30日,在全市各城区范围内对桂林市各城区的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是否正规进行督查,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现将桂林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常态化管理标准通告如下: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停止供气

(一)向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设置和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供应燃气的,如燃气管线穿越防火墙或阀门、压力表设置在楼梯间内等。

(二)向餐饮场所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有二甲醚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提供燃气的燃气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气

(一)以管道输送方式向餐饮场所供应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餐饮场所使用的燃气设备或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进行检查,确认产品质量、性能、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认该产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气源适配性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2.餐饮场所内的管道没有被擅自改动或作为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计量仪表、阀门应完好有效。

3.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

4.用气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煤炉等其他明火。

5.燃气管道、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的要求。

6.燃气管道、用气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的,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二)以钢瓶方式向餐饮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及空钢瓶三者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应在厨房内或专用房间内,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煤炉、柴灶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燃气企业拥有产权的钢瓶,记录由企业提供;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必须有正规的溯源渠道,使用的燃气必须由正规燃气企业提供。

7.单个钢瓶供应液化石油气灶具的,不得超过两个以上。

8.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一是软管与钢瓶、灶具的连接处应当用卡箍紧固;二是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三是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四是若软管出现龟裂、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不得继续使用;五是软管不得穿越门窗和墙壁。

(三)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四)瓶组间、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五)使用没有窗户或窗户仅作为采光用途、通风不良的密闭房间作为餐饮场所厨房(俗称暗厨房)的,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8.1规定同时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自动切断装置、机械通风装置且三者连锁,配备ABC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使用自有产权钢瓶的,应持有自有产权凭证,并在提供气源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了充装等技术档案。

(七)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八)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九)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三、凡有以下情形的燃气企业(燃气供应站点)立即停止向餐饮场所供应燃气,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向餐饮场所供气

(一)餐饮场所没有与燃气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二)液化石油气企业没有与上游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且无法证明其提供给餐饮场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符合国家标准。

(三)给餐饮场所自有产权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没有建立技术档案。

(四)给餐饮场所配送液化石油气时没有使用计算机建立和管理配送记录。

(五)没有对餐饮场所内燃气设施、灶具等进行安全检查且无法提供检查记录。

(六)没有对餐饮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施救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宣传、防爆措施宣传且无法提供宣传记录。

请各餐饮场所负责人及燃气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加强燃气安全意识,规范用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监督举报电话:0773-3851421)。

特此通告。

桂林市燃气行业常态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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