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吴永芳陈璐)男子刘峰(化名)在废品回收站内倒车时,由于未观察车辆后方情况,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宏(化名)撞倒,致其死亡。近日,象山区检察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处刘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肇事者刘峰在某厂区内经营着一个废品回收站。2019年3月下旬的某天傍晚,刘峰驾驶一辆机件不合格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废品回收站门口倒车时,因未观察后方情况,碰撞了正步行而来的张宏。发现自己撞人后,刘峰赶紧通知其表嫂拨打120电话,自己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并积极配合后续处理工作。120赶到现场将张宏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张宏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桂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刘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刘峰与张宏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经象山检察院提起公诉,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峰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刘峰向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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