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六个典型事故案例,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在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我法律意识及文明意识,从自身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文明出行,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行人篇
典型案例一行人闯红灯被撞身亡
2019年9月1日4时37分许,肖某推垃圾桶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由北往南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步行横过道路,遇周某驾驶桂C99DXX号小型轿车按照交通信号绿灯指示由西往东通过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与骖鸾路交叉口,小车与垃圾桶碰撞,垃圾桶受力后又与肖某碰撞,造成肖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肖某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声音: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典型案例二行人横穿马路被撞
2019年1月12日21时30分许,邬某驾驶桂C863XX小型轿车从兴坪往福利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头碰撞从其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人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未观察好来往车辆的情况即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之一,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声音:行人横穿马路意味着将要从行驶的车流中通过,即便行为人非常小心左顾右看,也会受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如驾驶人未注意观察瞭望、后车超车时视线被前车所挡、雨雪天气视野受限、驾驶人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及或不当、机动车驾驶人有打电话其它违法行为等,均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行人过街时应走人行横道或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人身安全交付在其他不确定的因素中。
非机动车篇
典型案例一电动车走机动车道撞过街行人
2019年7月23日8时53分许,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时,遇莫某步行沿环城西二路由西往东横穿道路,在环城西二路西门菜市公交车站台旁路段,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行人莫某相碰,造成莫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安全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声音:无论您是行人,还是驾驶非机动车、机动车,都请遵守交通规则,在规定道路安全通行,各行其道才安全!驾驶电动车要按照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安全车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儿童,确保安全行车。
典型案例二电动车闯红灯被撞受伤
2019年11月6日9时,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与六合路交叉北口人行横道线由西往东横过道路时,遇宁某驾驶车牌号为桂C031XX的小型客车沿环城北二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口按信号灯左转指示灯左转弯,两车相碰,造成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潘某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未按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声音:当出现闯红灯的现象时,交通会处于无序状态,严重威胁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且电动自行车是俗称的“肉包铁”,事故的发生往往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伤害更大,千万不要为图所谓“方便”而心存“侥幸”。
机动车篇
典型案例一开车打电话小车撞伤三人
2019年3月l0日l4时20分许,梁某驾驶桂C3X9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火柴厂路段时,遇易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唐某某、易某某沿九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上述地点,梁某驾驶的桂C3X9XX号小型轿车车头左前侧与易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相擅,造成易某、唐某某、易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移动电话且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路面动态情况,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声音:车辆驾驶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驾驶中使用手机,包括接听电话、回复微信、发送微信语音、查询导航等,都妨碍了出行安全,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出现分心驾驶现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开险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二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引发事故
2019年6月10日20时57分,在G65包茂高速桂林往贺州方向2607km+883m处,湘GG53XX小型普通客车在应急车道内停车,与浙A9V5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CN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在应急车道内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声音:应急车道,又称生命通道,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环线两侧施划,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车辆使用的车道。社会车辆是禁止驶入或停留的,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既违法,同时还非常危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路肩护栏外安全地带,并且迅速报警。
“开车看手机,占用应急车道,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在部分违法者内心都抱着侥幸,认为肯定不会有事,而这类心理在当今社会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但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带着明显的主观故意,在性质上属于放任了基本的安全责任,一旦疏忽,很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甚至致人伤亡的不良后果,多源于一方在出行时存在某种交通陋习,疏忽了应遵循交通规则。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也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交警部门向广大市民呼吁,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安全需要全社会的每一个人躬亲践行,从自身做起,规范交通行为,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同时,交通安全是助力创城的重要一部分,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为构建平安和谐美丽桂林出自己力所能及的一份力,携手共创文明城。
记者莫俊通讯员聂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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