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廖婷记者周子琪)12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势力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秦某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秦某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秦某息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等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秦某发退赔被害人桂林某勘察院人民币二万元。
经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共同出资,在雁山区雁山镇中心环线C段靠云塘村的管道上铺设水泥,硬化地面,用以收取摊位费,并安排被告人秦某息负责管理摊位。但因摊点位置不佳,没有摊主愿意在该段水泥地面上摆摊经营。
2018年初,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与雁山区城市管理局原副主任科员陆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让陆某某安排城管队员驱赶在中心环线C段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摆摊的商贩,但不驱赶被告人秦某发等人硬化的水泥地面上的摊位,以便收取摊贩的摊位费。
2018年3月起,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秦某息多次和陆某某配合,将摆摊的商贩驱赶到被告人秦某发等人硬化的水泥地面上,再向摊贩非法索要“摊位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底,桂林某勘察院的勘探施工队在对雁山区中心环线云塘村与莫家村交界处的相思江河道进行勘探施工时,遭到被告人秦某发组织的多名云塘村村民阻工。被告人秦某发以勘探队施工过程中将要在雁山区云塘村的水田里打孔为由,向施工队索要“补偿款”22000元。2014年7月,桂林某勘察院因勘探工期将近,为保证按期完成施工项目,该项目负责人陈某无奈向被告人秦某发支付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秦某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某发、关某某、秦某息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是雁山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判处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有效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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