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桂林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桂林市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此外,桂林市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严禁以“价格联盟”或其他任何形式提高收费标准。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方案》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并将缴纳税费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
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
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方案》明确,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方案》提出,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允许民办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是《方案》的一大亮点。桂林市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学生同享国家资助政策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明确,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子女、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方案》提出,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学历教育服务,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严禁等级考试及竞赛
“民办学校如何收费”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此,《方案》明确,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之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当地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严禁以“价格联盟”或其他任何形式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也存在办学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为此,《方案》提出,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中等职业学校要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校外培训机构要引导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学生补充性学习需求和多元化发展需求,要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严禁组织文化类的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占坑培训”等违规行为。
记者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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