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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合同利益法官提醒:购房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销售宣传应擦亮眼睛

来源:桂林日报 2018-11-09 10: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李可廖莉莎

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认为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中载明的专业托管模式应视为合同内容,故诉请法院对该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被告桂林某房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楼盘进行广告宣传和预售。宣传资料称,该楼盘将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可以让业主省时省心,在家即可享受稳健的租金收益。2014年12月,刘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合同中非但没有任何关于“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的内容,反而约定由刘某本人自营或对外出租,开发商不包租,也不负责招商。此外,合同中还明确:开发商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或承诺,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购房人刘某却因粗心没有注意到合同中的这些细节。

2015年12月交房后,刘某发现楼盘宣传所称的“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并未实现,因此将开放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包括开发商允诺的“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并未对该“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为要约邀请,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刘某自营或自行出租,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法官提示,购房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销售宣传应擦亮眼睛,理性审视广告内容。购房者在仔细阅读各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后,经常能够在最不显眼的位置上找到“本广告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的语句。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谨慎。

如果广告内容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最好将广告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特别是购房者购买“精装房”“学区房”或者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有特别要求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精装房”的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学区房”能就读的学校名称,以及违约赔偿等内容。

另外,法官也提醒那些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而夸大宣传的开发商,广告宣传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某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有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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