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段书凡)从四川来桂林打工,偷了同宿舍同事的银行卡并转走钱款挥霍以后,在北京被抓获。昨天,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24岁的男子苟某因一时贪念起意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盗人经济损失10000元。
据悉,从四川来桂林打工的苟某与小蒙都是桂林一家知名火锅店的员工,同住在依仁路的员工宿舍内。今年5月10日晚上8点多,苟某在宿舍内看到同事小蒙的一条牛仔裤丢在床上,口袋内有一个钱包,一时生起了贪念,打算偷点什么。随后,苟某趁宿舍无人之机,从小蒙牛仔裤口袋内的棕色钱包中盗走一张银行卡及小蒙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天早上9时,苟某到乐群路的银行用小蒙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冒充小蒙本人,将所盗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并将该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账户。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小蒙银行卡内的余额分五次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共计盗走100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一空,不久就离开了桂林逃往北京。
5月31日傍晚,苟某在其落脚的北京市昌平区一饭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苟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过审理,秀峰法院认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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