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唐柳丽)桂林一小店老板买来假冒名酒的商标,回收酒瓶灌入白酒充当名酒卖出非法获利。警方从其住处缴获大量假酒,货值金额达到近70万元。10月9日,记者从桂林市象山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15年底,廖某某从北京购进各类高档品牌假酒在桂林销售。他谎称有厂家货源,以所谓更优惠的价格将各类高档假酒卖给小型烟酒店及饭店。这一招来钱很快,初尝甜头的廖某某想,既然普通的酒水可以当成高档酒高价出售,那也可以考虑“自产自销”。于是,从2016年10月开始,廖某某从北京购进假酒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从桂林市的饭店收购各种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的名酒空酒瓶,在家中自行灌装。
住宅小区频繁出货高档酒,很快引来警方察觉。民警经过一段时间的蹲点排查,发现频繁搬运的名酒均出自同一户人家。
2017年9月28日下午,廖某某联系摩的司机黄某某到其住处,正当他们准备运送3件共1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客户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警方随后在廖某某的住处缴获其未销售的假冒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431瓶,价值人民币430569元。
接着,民警又在廖某某父亲的住处,查获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53瓶、52度480ml“五粮液1618”酒78瓶、52度500ml“五粮液”酒62瓶、52度500ml“剑南春”酒193瓶等多种非法制造的酒商品一批,价值268154元,并缴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瓶盖、包装盒等外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等物品一批。
近日,象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68154元,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为目的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3.0569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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