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两名四年级的小学生在上学路上去小东江玩耍,其中10岁的小湖(化名)不幸溺水身亡。随后,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同行女生小玉(化名)的父母及学校告上法庭。七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与小玉父母不存在过错之处和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遂以此驳回了小湖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学生校外溺亡
小湖和小玉是同班同学,平常关系要好,形影不离。今年4月26日下午,小湖吃完午饭后到小玉家玩耍,准备一同去学校。期间,小玉妈妈去超市购物,将两个孩子留在家中。由于还未到上学时间,小湖与小玉一时兴起,便决定到小东江边玩耍。
当天下午3点,小玉妈妈回家时发现已到上学时间,但二人的书包却还在家,于是便打电话给其班主任询问情况。班主任随即前往教室查看,发现两人都不在教室,于是与家长一同外出寻找。但是把孩子可能去的地方都找了个遍,仍然一无所获。正当无计可施时,下午4点从派出所传来消息,小玉溺水在小东江被群众救起,而小湖已不幸身亡。
得知噩耗后,小湖的父母悲伤不已,他们认为,小湖所在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小玉的父母应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遂将学校及小玉的父母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其中,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玉父母承担10%。
●法院判决同行人及学校无责
七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湖发生意外事故时,属于其未在校期间,且该校每年均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止溺水的安全教育,小湖作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在河边戏水可能发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故小湖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小湖所在学校在事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后也积极协助家属进行寻找,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之处。另外,学校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救助制度与小湖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关联性,且该制度针对的是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时学校如何采取处置措施,对校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不涉及。故小湖父母主张学校承担本次事故3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被告小玉母亲或小玉在家中接待小湖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损害的目的和行为。被告小玉母亲对于小玉与小湖私自到河边戏水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无法预判,对于小湖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后,也积极寻找联系相关人员,故小玉的父母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对小湖父母主张小玉父母承担本次事故1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从民法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社会交往,如果将所有到访客人发生的意外让主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无疑是限制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家长和学校均应从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监护及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记者蒋璇通讯员黄智云邓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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