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黄智云邓惜之)前不久,家住七星区的两名四年级小学生上学路上在小东江玩耍,其中一名学生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家长将学校及对方家长一并告上法院。近日,七星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事件发生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小湖吃完午饭后到同学小玉家玩耍,两人等候上学时间一同去学校。其间,小玉的妈妈出去超市购物,家中只剩两个孩子。由于还未到上学时间,小湖与小玉一时起了玩心决定到家附近的江边玩耍。当天下午3点左右,小玉的妈妈回到家时发现两个孩子的书包还在家,上学时间已经到了,她十分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孩子的班主任询问情况。班主任告知发现二人下午没有到学校。这时,两个孩子的家长才着急起来,学校老师与家长一同外出寻找,直到下午4点左右,才从派出所得知,小玉在小东江溺水被群众救起,而小湖已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小湖的父母悲痛不已。处理完小湖的后事,父母越想越不甘心,他们认为小湖所在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而小玉的父母应承担未尽监护职责过错的责任,于是将学校及小玉的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诉请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其中,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玉父母承担10%。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湖意外事故的发生,未发生在其在校期间,且该学校每年均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止溺水的安全教育。小湖作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在河边戏水可能发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认知,故小湖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小湖所在学校在事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后也积极地协助家属进行寻找,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之处。因此,小湖父母主张学校承担本次事故3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小玉母亲对小玉在家中接待小湖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损害的目的和行为。由于小玉母亲对于小玉与小湖私自到河边戏水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无法预判,与小湖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后她也积极寻找联系相关人员,因此小玉的父母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对小湖父母主张小玉父母承担本次事故1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针对此案,主办法官解释说,从民法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社会交往,如果将所有到访客人发生的意外都让主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无疑是限制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家长和学校均应从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监护及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文中未成年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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