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刁杰)“早知道会挨拘留,当初就不为他们担保了!”近日,记者从秀峰区人民法院获悉,杨某因帮朋友担保借款,结果朋友跑路了,杨某拒不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秀峰法院执行局拘留。
据了解,杨某和龚某是好朋友,2015年,因为经营凉茶生意的需要,龚某夫妻俩向另一人张某借款8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连本带利还清,为了取得张某信任,龚某还邀请好朋友杨某为自己担保。当时出于哥们义气,杨某也爽快地答应了,帮龚某的借款进行了担保。让杨某没想到的是,到了约定还款之日,龚某夫妻俩不仅没有如约还钱,甚至还玩起了消失。张某遍寻不到龚某夫妻,一怒之下将龚某夫妻俩和担保人杨某一并告到秀峰法院,追讨自己的出借款。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龚某夫妻归还欠款,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今年4月,张某见借款仍无人归还,遂向秀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龚某夫妻俩仍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便将担保人杨某传唤至法院。杨某到达法院后,拒绝报告自己过去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否认与此事有关。
“他们借的钱我分文未见,我做这个担保人一点好处都没拿。”
“那你为什么帮他们担保?”
“朋友有难处,帮一把不是很正常吗?”
“那他们现在怎么不把钱还了帮帮你?”
“当时我真不知道有这么严重。”
虽然杨某觉得自己帮了朋友反被坑很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杨某自愿在借条上签字,视为自愿为他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其同为本案被执行人。
最后,由于杨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连带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对他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对于杨某来说,这也是一堂极为深刻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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