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
近日,福建的陈先生向本报反映,6月26日,他的妻子苏女士到桂林旅游,入住桂林大公馆酒店。6月27日下午5时多,苏女士在酒店的游泳池里游泳时溺亡。
涉事酒店负责人称,事发时救生员将苏女士救上岸施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桂林市秀峰区安监局调查发现,游泳池警示标志不明显,要求游泳池暂停使用。目前,秀峰区已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不幸事件外地女子在酒店游泳池溺亡
陈先生是福建省漳州市人,妻子苏女士今年38岁,是一名小学高级教师。漳州市的小学放暑假的时间较早,6月26日,苏女士和两名同事带着小孩一起到桂林旅游。当晚,苏女士入住事发酒店。6月27日下午5时许,苏女士带着9岁大的儿子到酒店的室外游泳池游泳。
陈先生说,6月27日晚上,他接到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丽君派出所的电话,民警称他妻子在酒店游泳池游泳时意外溺水身亡。接到噩耗,他几欲晕倒。当晚,他坐飞机赶到桂林。赶到时,妻子遗体已被运至殡仪馆。在调看监控视频时,他看到,妻子6月27日下午5时带儿子到酒店游泳池,妻子先是在浅水区游泳,5时20分左右,妻子开始往深水区游去,离开了这个监控的视线。5时25分,看到有人将妻子从游泳池拖上岸。这5分钟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可游泳池共有4个监控摄像头,其中3个是好的,唯独出事水域的监控坏了。
家属疑惑救生员为何没有及时救人
事发后,苏女士的哥哥苏先生也从福建赶到桂林料理妹妹后事。苏先生说,事发游泳池的深水区水深约1.8米,妹妹身高1.6米。妹妹是在海边长大的,从小就会游泳。妹妹为什么忽然在5分钟内溺亡,是被人撞昏迷了,还是体力不支,在水中挣扎多时?他来到丽君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后送他们到秀峰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秀峰警方派法医进行尸检,初步结果是死于溺水。但妹妹是如何溺水的,由于没有监控视频,仍然无法弄清楚。
苏先生称,他赶到事发酒店时,发现酒店游泳池在6月29日、30日,还有人在里面游泳。直到6月30日下午,他向秀峰区安监局提出异议后,酒店游泳池才暂停开放。另外,游泳池也就这么大,据悉当时有救生员值班,发现有人溺水挣扎时,应该及时下去救人,怎么会等到妹妹重度溺水时才救上来?
死者家属认为酒店的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回应救生员已施救并打了120
对此,桂林大公馆酒店总经理陶先生介绍,6月26日,苏女士与同事来到酒店入住,但苏女士本人没有拿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6月27日下午,苏女士带着小孩到酒店游泳池游泳,游泳池配备了两名救生员。其间,有救生员发现苏女士情形不对,就将苏女士救上岸,当时就做了人工呼吸,也打了120。120医生赶到现场,苏女士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酒店也报了警,派出所和法医也来了现场,相关部门按规定将苏女士遗体送到了殡仪馆。
陶先生称,那个监控摄像头的确在事发之前就坏了。对于苏女士不幸溺亡之事,酒店方表示歉意,并与苏女士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对方提出的数额太大,酒店方难以接受。
对于游泳池事后还开放的问题,陶先生说,6月28日,酒店将游泳池的水放干清洗。因为游泳池还是酒店消防备用水池,于是6月29日就又放了水,有部分客人趁机进去游泳。6月30日,死者家属提出异议后,酒店方就将游泳池水放干,然后将门锁了起来。酒店方认为苏女士是成年人,自己溺水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目前赔偿的金额,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对此,苏女士的家属解释,苏女士虽然没有登记,但的确是在酒店入住了。协商时,酒店方说只赔偿30万元,他们听了很生气,所以才说要赔1000万元,那是气话。
目前,秀峰区已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此事。
据了解,事发后,秀峰区安监局于6月28日上午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游泳池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不醒目。因此,该局要求该酒店室外游泳池暂停使用,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要求酒店方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要求酒店方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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