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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被查,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

来源:广西日报 2018-05-25 08:35   https://www.yybnet.net/

谈事说理

尹语

据《南国早报》报道,5月19日,有网友在论坛上发帖,讲述桂林市民宁先生遇见交警查车,欲逃离被辅警打伤的事情。记者从桂林市交警部门了解到,涉事辅警廖某和带班民警杨某已被停职,督察等已介入调查。

交警部门上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这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打击交通违法犯罪的常规工作,任何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查与被查,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

而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摩托车因颜色偏差无法上牌,本应通过合法程序完成车身颜色变更再上路行驶,但其选择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面临路检时又选择掉头逃检,显然知道自己存在违法行为,逃检也有“逃得一回算一回”的心理作祟。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在有些人看来可能是“好汉不吃眼前亏”的“识时务”之举,实则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是以赌博心态面对森严的法律,缺少对法律起码的敬畏之心。

再说执行公务的交警。早在2008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执勤民警设法进行拦截对方,从执行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辅警对试图逃检的驾驶人采取挥棍相向的拦截行为,显然存在失当,从而酿成了执法伤人的严重后果。对于执法者而言,其执法权不仅要对每个个体的生命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有关部门在彻查此次执法伤人事件的同时,各领域执法人员就应从中汲取教训。

执法人员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严格依法执法、依法办事,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如果执法不严,会导致违法者心存侥幸,对法律就难以产生敬畏。但也不应忘记,执法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否主观意愿,执法者都应对法律保有敬畏之心,不可违法执法。

当前,我国既处在发展黄金期,也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法律在管理社会、经济等方面越来越起着主要作用。然而在现实中,暴力执法、暴力秔法等新闻时常见诸媒体,这说明,不是执法者、被执法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无知,而是对法律仍缺乏足够的敬畏。

敬畏之心是法律得到自觉遵守的原动力,也是信仰法律的必要条件。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已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执法过程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避免这类“执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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