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桂林市开始执行调查令制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律师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户籍、财产、债权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目前,桂林执业律师有六七百名。这意味着,法院执行工作“多”了六七百双手,这有利于法院执行人员从繁重的调查事务中解脱,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调查令适用范围较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结合桂林执行工作实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后,执行法院根据实际需求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法院。
调查令适用范围较广,具体包括: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不过,涉及国家秘密、代理律师可自行调查收集及与执行无关的情况,不得使用调查令。
●被调查方不配合将受罚
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面对调查令仍不配合,将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调查令,可视为妨碍执行行为,由法院给予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庭长李建说。
此外,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值得一提的是,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复印、拍照、备份等可能有害被执行人利益的行为。
●旨在化解执行中的难题
建立起“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调查财产”机制,旨在进一步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执行协助难求”难题。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中,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庭长李建说,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律师持令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可解决财产线索调查等工作,使执行人员从繁重的调查事务中解脱,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其他执行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
“调查令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有着积极的意义。”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文金发告诉记者,通过自己的执业经历和与同行交流发现,虽然相关法律赋予了权力,但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后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时,常常受阻,“比如房产、证券等部门经常会以‘涉及当事人隐私\’等为由拒不配合”。
“调查令制度实施后,调查主体是法院,律师得到授权,便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文金发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律师,他最关心的是,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调查令,相关处罚能否真正落实,“这直接关系到调查令制度能否行之有效。”
记者龚亮勇通讯员余作才陈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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