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在上班时间,应业主请求做了其他工作,却在此过程中不慎受伤。保安认为,自己在工作时受伤,且所做工作经过了业委会成员同意,属于工伤,便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索赔。但是,业委会以“其举动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双方因此僵持不下,随后闹上法庭。
开庭前,主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保安和业委会双方均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结合实际调查情况,法官认为,此事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各自需要承担相应责任。4日早上,双方来到象山区人民法院,在诉调团队法官的主持下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由业委会一次性赔偿保安35000元经济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事件回放
保安拆篮球架时不慎受伤
业委会不愿赔偿
杨光(化名)是瓦窑某小区的一名保安,今年5月下旬,一名业主找到他,提出让其帮忙拆除小区内的一处篮球架。随后,他找到业委会的一名成员报备这件事情,得到对方的应允。5月28日上午,杨光与另一名同事带着工具前去动工。
可是,令人意外的一幕发生了:只见篮球架突然倾倒,杨光躲闪不及,摔倒在地,然后被重重地压在架子底下。同事见状,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后,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见杨光是在上班时间内受伤,于是在出诊记录上标注了“工伤”。
经诊断,杨光的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及踝部软组织挫伤,之后住院治疗16天。由于医生的“工伤”诊断,杨光没法使用居民医保。小区业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替其支付了16649元治疗费用。病愈出院后,杨光向业委会提出了索赔5万元的要求。他认为,自己是业委会雇用的保安,接受指派,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受伤后失去了工作能力,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业委会看来,杨光所做的工作不属于保安的职责范围,业委会也并未同意这个工作,此举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伤,且业委会在他受伤时已经支付了16649元费用,拒绝了杨光的要求。
法官调解
双方均有责
随后,双方多次来到社区以及辖区司法所进行协商,但每次均以失败告终。无奈之下,杨光只好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至法院。
象山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对纠纷情况进行了仔细研判和分析,同时进行走访了解,发现杨光以及业委会方面都没办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方面,杨光没办法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拆除篮球架是受到了业委会的指派,而另一方面,业委会也没法提供证据证明杨光拆除篮球架是没有受到业委会的指派。主办法官考虑到杨光的行为确实不属于其作为一名保安的工作职责,而业委会在管理方面也有所疏忽,认为双方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诉调团队法官的主持下,最终,杨光与业委会达成调解协议,业委会自愿于2017年9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杨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此款不含之前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部分医疗费16649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此纠纷,握手言和。
此外,主办法官表示,从业人员在接受任务指派时,对于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可以予以拒绝,如果对方要求一定要做,那么要记得留下相应的证据,比如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为人证,短信留存为物证等。这样一来,发生突发事件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蒋璇通讯员唐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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