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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隔断邻里情 强制执行更伤心

来源:桂林晚报 2017-07-06 19:59   https://www.yybnet.net/

邻里间本该和睦相处,互相照应,可位于九华路东巷一小区某栋的两户人家,却为了一个两平米大的雨棚争执不休,最后闹上了法庭。

叠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雨棚的确给原告方造成了妨碍,于是判定:拆!判决生效后,被告方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提起上诉但也未将雨棚进行拆除。昨日,原告方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雨棚闹上法庭

今年47岁的李先生,家住九华路东巷某栋居民楼2单元2楼。2016年8月,施先生购买了该栋1单元的2楼,随后开始装修。同年10月,施先生在自家杂物间门上方搭建了一个约2平方米的雨棚,而雨棚位置正好位于李先生家卧室的窗台下方。

一到下雨天,雨水打在白色铁皮的雨棚上,“啪嗒啪嗒”的声音很是刺耳,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睡眠。不仅如此,雨水滴在雨棚上后,也会溅到家中,地面湿漉漉一片。

于是,李先生找到施先生,提出让其拆掉这个雨棚。可施先生不愿意,他认为李先生有些小题大做。第一次协商,双方不欢而散。

可这雨棚成了李先生的心头刺,此后,他多次找施先生协商,结果都无功而返,双方因此争执不休,邻里关系跌入冰谷。

僵持数月后,2017年1月,李先生一纸诉状把施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施先生拆除雨棚,排除障碍,恢复原状。

法院判令该拆就得拆

4月26日,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定,施先生所安装的雨棚的确距离李先生家窗台下方较近,明显会对李先生的生活和居住环境造成妨碍和影响。要求被告施先生拆除雨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施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搭建在九华路东巷某栋居民楼2单元的雨棚予以拆除,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判决生效后,施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提起上诉但也未将雨棚进行拆除。昨日,李先生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方面表示,将择期对此雨棚进行拆除。

记者蒋璇通讯员曾妍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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