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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抵押,购房者不知情交了5万元定金 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南国早报 2017-04-27 21:21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唐晓燕)桂林一房产公司将37套房抵押给银行。之后,一名购房者在不知道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其中一套房屋的定购协议,并交了5万元定金。获知房屋已被抵押后,购房者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4月26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签订的协议,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10万元。

2016年1月18日,桂林一家房产公司将坐落于秀峰区信义路上一商品房小区里的37套房产抵押给一家银行。2016年11月26日,市民黄先生定购了其中的一套房及一个地上车位,并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定购协议书》,支付了5万元定金。

几天后,黄先生到该公司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得知准备购买的那套商品房早已被抵押。在双方的前期交涉中,黄先生一直没有从房产公司得知商品房被抵押的事,黄先生认为房产公司无法交付这套房,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将该公司诉至秀峰区法院。

秀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房产公司在2016年1月18日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37套房产抵押给银行。2016年11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定购协议书》时,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致使原告未按协议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款项,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原告关于解除《定购协议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预交的5万元性质为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对原告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的事实,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书》;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

(读者雷女士 稿酬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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