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强制执行来善民诉唐国宪、于满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唐国宪为桂林市甲山路56-2号房的事实所有权人,由于被执行人唐国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准备拍卖桂林市甲山路56-2号房以偿还债务,现予公告。对桂林市甲山路56-2号房主张权利人,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申报权利,逾期则视为无其他权利人,我院将对桂林市甲山路56-2号房依法拍卖处置。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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