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叠彩区人民法院
不打证,当时省事,出事了才知不省事。
蒋斌是湖南人,1984年他只身一人到桂林打工,文新就是他在工作中认识的。
没过多久,确定恋爱关系的两人生活在了一起,文新也把户口迁到了蒋斌家。当初因为农村观念,蒋斌认为既然家里认可文新做儿媳妇,就可以了,两人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前两年,蒋斌和文新因为感情破裂,决定分手。他们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约定,蒋斌一次性补偿文新20万元,房屋归女儿所有,文新负责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债权及债务。
之后,蒋斌如约把20万元交到了文新的手中。“既然分开了,你是不是把户口迁走?”蒋斌要求文新迁户口,没想到办理这事时碰壁了。
因为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也就没有离婚证,文新的户口没办法迁走。蒋斌只好来到法院,希望法院准予离婚,让前妻把户口迁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斌和文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在该条例实施之后,双方又未补办结婚证,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院准予蒋斌、文新离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谭熙通讯员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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