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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桂林晚报 2013-02-08 08:04   https://www.yybnet.net/

为加强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就全市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从2013年2月9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中2013年2月9日(农历十二月廿九)和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两天,每日18时至次日4时,其余每日燃放时间为18时至24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限放区域或场所

取消市区甲天下广场烟花爆竹燃放点,限放烟花爆竹区域更改为漓江两岸河堤区段(不含两江四湖及周边区域),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放区域。

三、禁放区域或场所

(一)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五)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六)加油(气)站、烟花爆竹销售点等存放、生产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九)公园、绿化地带、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广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十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四、实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

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

五、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及其他易致燃物品

(一)礼花弹等由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B级以上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孔明灯等易致燃物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燃放有关规定:

(一)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严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五)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六)不得在娱乐场所等室内燃放各类烟花;

(七)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得存放重量超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不符合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车站、影剧院、展览馆、娱乐场所、旅馆、招待所、大型商场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任何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品种燃放烟花爆竹。发现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部门、各单位有权劝阻和向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举报。

对违反法律法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售卖、燃放“孔明灯”的一律进行收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公安局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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