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荔浦一男子趁邻居家女童到其家中玩耍时,对该女童实施猥亵,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现年48岁的陈某是荔浦市修仁镇的居民。今年1月21日17时许,11岁的小红(化名)到陈某家中玩耍。陈某趁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心生邪念,将小红拉到其房间的床上,实施了猥亵。事后,陈某给小红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并叫她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
回家后,小红母亲见女儿有些反常,便追问小红。小红将实情说出。小红母亲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同月26日将陈某抓获归案。2月1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予以批捕。4月19日,检察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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