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明香叶鎏华记者陈晓东)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荔浦一男子覃某锋将其购买的4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掺假”成60.27克,最终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代价。日前,荔浦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覃某锋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封口袋、电子秤,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经常有吸毒人员到覃某锋租住的荔浦荔城镇得胜路房屋吸食毒品。于是,6月8日上午8时许,公安民警在覃某锋租住处对其进行监控。当日中午11时许,覃某锋在其租住房屋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4楼覃某锋的房间内,查获三小袋及散放的疑似毒品,并查获电子秤1台、吸壶1个、透明塑料封口袋25个。经对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检验,部分检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60.27克。
然而,庭审时,覃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是,覃某锋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持有毒品的数量有异议,辩解其购买的是45克甲基苯丙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为45克,其他多出来的数量是他掺进去的底粉。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已经完成掺假并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认定被告人覃某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为60.27克,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覃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另查明覃某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荔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故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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