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荔浦一男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两人由乡下去县城,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河中,其中一名搭车的人溺水身亡。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近日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6年4月4日下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盘某和李某从荔浦县茶城乡往荔浦县城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荔浦县茶城乡过村村水坝上时,王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河中,造成车辆损坏及盘某溺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让他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时,由于操作不当,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和盘某无责任。事后,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2017年4月20日,王某被荔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荔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被荔浦县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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