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莫智敏记者陈晓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起贩卖毒品案件,涉案的被告人张某某因贩毒130.75克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荔浦县城城市便捷酒店门前,以20元一颗的价格贩卖50颗净重5.4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谢某某。交易后,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抓获后,谢某某主动提出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张某某。随后,谢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提出欲再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半小时后在荔城镇荔江书社小区交易。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来到荔江书社小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某处查获净重125.2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张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共计130.7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0.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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