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娟)7月17日,记者从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会获悉,从2020年8月1日起,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1年1月1日起,临桂区、灵川县也将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据初步统计,桂林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约1万台,大部分为老旧机械,冒黑烟等现象严重。据科学检测数据,一台非道机械细颗粒物排放是柴油营运车的10倍,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排放量相当于200-400辆五座私家汽油车。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区域,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有利于打赢蓝天保卫战。
“在禁用区使用的机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2009年10月1日后生产,二是其排放还须达到III类限值要求。”桂林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监控中心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立即停用相关机械并予以清退。如果确定为高排放非道路机械,则避免在禁用区使用或对其进行淘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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