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王女士展示其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去年8月22日晚,怀孕7月的王女士骑着电单车在象山区安新北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倒了。事后,王女士收到了由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下发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认定书中,肇事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个人姓名没有写清楚,直接用“XX”代替。
如今,5个多月过去了,这起交通事故依然没有得到一个最后处理结果。因为认定书上没有直接写清肇事司机姓名,王女士想获得的相关赔偿也没有人承担,这让王女士很烦恼。
奇怪认定书中没有肇事司机信息
18日上午10点半左右,记者在阳桥附近见到了王女士。
王女士给记者看了一张盖有“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交通事故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21时18分;交通事故地点为: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此认定书的下发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
在“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一栏第一项写着“当事人及车辆情况”。这一栏中,分别写有当事双方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的第一个当事人的介绍,是这么写的:××,男,身份证号码:无,登记住址:无。后面还有其所驾驶的小轿车及小轿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最后的联系电话则注明“无”。
在认定书中,还注明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上述时间,××驾驶桂C**小型轿车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由南往北行驶时,遇王女士驾驶桂C**电动车沿安新北路由北往南行驶,上述地点,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车前部相碰,造成王女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弃车逃逸。
认定书最后写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确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等信息,均与事实相符,但是肇事司机的基本信息却一点都没有,连名字都用‘××’代替。”王女士说,收到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她和丈夫牛先生都有点蒙。“在我们看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下发,对当事双方都是一件极其慎重且关系重大的事,但是这个认定书却用‘××’代替事故的另一方,我们既觉得奇怪,又觉得不妥当。”王女士说。
烦恼事发5个多月没有处理结果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我怀有7个月的身孕。”王女士说,事发时,她看到从车内走出了4个男子,但是没有一人上前扶起摔倒在地的她。后来,一名同事恰好路过,才打电话叫来的120急救车。
在医院救治期间,王女士身体不便,其丈夫牛先生一直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后续事宜,如何确定肇事司机,成了他们的心头大事。事故发生后,牛先生数次前往处理此事的象山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想知道肇事司机的相关信息及事故处理的进展,但是得到的消息是“肇事司机已逃逸,肇事司机是谁依然无法确定”。
记者在牛先生提供的一段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上看到,王女士被小轿车撞倒后,有4名男子从小轿车中走出。
“4人中有一个是车主杨师傅。但交警说结果调查,杨师傅当时并不是驾驶员。”牛先生说,按照常理来分析,车主把车子借给肇事司机驾驶,对肇事司机一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姓甚名谁这些信息肯定也略知一二。另外,车辆上还有3个男子,对于哪个是肇事司机,肯定也是知道一些,“总不可能车里坐着几个大男人,驾驶位上却是空的吧。”
一晃5个多月过去,这期间,王女士肚中胎儿所幸未受事故影响,已顺利诞生。但王女士夫妇俩却迟迟没有等到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虽然认定书中写明“公安机关确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司机无法确定,王女士卧床治疗了两个多月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相关赔偿无人承担,至今只能自己掏腰包垫付相关费用。
王女士还说,她和家人并没有巨额索赔的任何念头,只是想得到一个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尽快了结此事。
交警部门肇事司机无法确定故用“××”代替
那么,王女士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用××代替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8日上午,记者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教科的一名负责人反映了此事。这名负责人说,他向象山区交通警察大队了解情况后,再作回复。
随后,这名负责人给了记者回复。他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相关程序,对于肇事司机是谁仍无法认定,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下发,所以出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用“××”表示肇事司机的情况。此外,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一些情况不便多说。
19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象山交警大队负责处理此案的一个民警。该民警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逃逸。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民警找到了当时坐在肇事车辆上的车主杨先生和另一个男子,但是他们均称是喝醉酒后搭的车,对于驾驶员是谁并不清楚。另外,事故发生当晚,天色已暗,该路段的监控录像显示肇事车辆上有驾驶员,但是驾驶员的面目无法识别。后来,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识别,也都没有结果。
该民警还说,事发后,民警曾组织过一次调解,但是调解没有成功。
对此,牛先生说,交警部门确实组织过一次调解,但是得知参与协商调解的并非肇事司机,他觉得没有实质意义,没有谈任何赔偿事宜就离开了。
该民警表示,目前该部门会继续处理此事。
律师认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用“××”代替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表述,究竟可不可行呢?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临桂区的市法制办法律事务科。针对此事,律师梁先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梁律师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根据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中的第一条是,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然就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等信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载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梁律师说,这也就意味着,这样的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是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由交警部门下发的文书中的一种。在事实没有认定清楚之前,最好的做法是不要先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王女士所遭受的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一方用“××”代替,并不规范。
此外,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主任唐本万说,在王女士所遭受的交通故事中,肇事司机没有认定,但是肇事车辆中的几个男子均有涉嫌驾驶的嫌疑,交警部门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注明涉嫌人员的信息,存在瑕疵,也不方便此次事故的受害者王女士维权。
记者秦丽云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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