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秦国弘
【调解案例】
李某庆经济紧张,私自从其爷爷奶奶的存折里取走了1.33万元,想着这是自己亲人的钱,有空告诉家里一声,以后有钱了慢慢填上就行了。谁知,此举遭到了其爷爷奶奶的强烈不满。在多次找李某庆讨要不成后,两位老人到桂林市临桂区司法局南边山司法所咨询求助。
南边山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法援律师肖永青联系上李某庆及其家属。经过法治教育,李某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李某庆委托母亲和舅舅在司法所、村委会及家族代表的见证下,代其向爷爷奶奶还清了私自取用的钱,获得了爷爷奶奶的谅解。
【律师说法】
子女、孙子女代为保管高龄老人钱财的情况较为普遍。“老人用钱少,钱闲着是浪费,不如我先用着”“反正是自家人的钱,挪用下没问题,这是家事好商量”等类似想法并不少见,代管人将老人的钱财擅自挪用甚至拒不归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实,这并不只是“家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代管人在代管期间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依法应予返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擅自挪用代为保管的家人钱财,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因此,代管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充分尊重家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得随意侵占家人尤其是家里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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