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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犬伤人起纠纷 司法调解获赔偿

来源:桂林日报 2019-01-08 09:4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欧阳菲记者张苑)装修工人到客户家务工,不料却被客户家的猎犬咬伤。之后,伤者、狗主人以及包工头三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了纠纷。最终,在司法所的调解下,伤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此次事件的伤者廖某是一名装修工人。去年9月3日下午,廖某与另一名工人到临桂区某小区内颜某的别墅做院子地面水泥硬化平整工程。当时,包工头唐某未到场,两人见院子的铁门关着,因早上已做过半天工,对环境相对熟悉,于是他们直接推开铁门进了院子。此时,一只大型护家猎犬冲出来,廖某来不及躲闪就被狗咬住,其左手臂被咬了一个深深的伤口,顿时鲜血直流。之后,猎犬还想继续攻击,幸好廖某用草帽盖住了它的头部,才避免了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

猎犬的主人颜某闻讯赶来后,马上将廖某送到临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医治。由于是大型猎犬咬伤且伤口比较大,廖某被转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后到市区内的三甲医院打了狂犬疫苗,伤口被缝合了8针,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颜某当时为廖某付了医药费,又拿了1000元给廖某作为后期的治疗费用。

之后,廖某听取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8天进行治疗,又花费治疗费用约4800元。廖某出院后,要求颜某承担住院8天的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和误工费等共8630元。可颜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他认为,另一半责任应由包工头唐某来承担。而唐某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拒绝赔偿。因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廖某只好到司法部门申请调解。

去年12月,临桂镇司法所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界定颜某负有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未及时将房主家中有狗的情况告知请来的工人,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伤者廖某在未联系到颜某来开院子门的情况下,自己推门进入最终被护家猎犬咬伤,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调解员还从情、理等方面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分开调解,让他们都能够互相换位思考,希望能各退一步。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颜某和唐某两人当场微信转账给廖某近5000元,作为其被狗咬伤后的住院医疗、营养和误工等费用。至此,这起狗伤人纠纷终于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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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桂林临桂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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