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胡思进周慧)一年多前买的洗衣机出了问题,厂家上门维修后要收费,这让市民刘女士很不爽,明明还在保修期内,怎么能收费呢?昨天,记者从临桂区工商局了解到,经过工商执法人员介入,刘女士和厂家维修人员终于扯清楚了“包修”和“保修”的问题。
据悉,7月中旬,临桂区刘女士家中的洗衣机出现了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于是通知厂家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维修人员在为洗衣机更换了零件后,告知刘女士要收取修理费及零件费276元。“明明是整机保修三年,怎么要收钱?”刘女士拿出洗衣机保修卡,说洗衣机是2016年1月初购买的,还在保修期内,不应收费。但厂家维修人员则认为此洗衣机已经超过了一年保修期,必须收取更换的零件费及修理费。
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刘女士向临桂区工商局进行投诉。
临桂区工商执法人员对此事经过调查后说,国家的“三包”规定中使用的是“包修”,而非“保修”。“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目前,国家明示了电视机、自行车、洗衣机、空调等23种三包商品,在这些商品的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洗衣机就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之一,其包修期为一年,如果用户使用不到一年而出现问题进行维修,厂家不应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如超过了一年,厂家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后的保修,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刘女士购买的洗衣机整机保修期为三年,第一年为整机包修期,后两年为整机‘保修期\’。现在是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最后,刘女士按规定支付零件费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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